为加拿大公司的海外分部工作,可以算加拿大居住时间吗?

你好,我读到一篇文章中下面这一段:   “被加拿大政府或者企业雇佣”则是难得多的事情。双方都不入籍,为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公司工作,每个月报税,行不行?很可惜,并不足够。IRPR 61(3)进一步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解释,要求这类工作是”assigned on a full-time basis as a term of the employment or contract…”,法院在Canada v. Jiang, 2011 FC 349和Bi v. Canada, 2012 FC 293这两个案子中明确,“为加拿大企业工作”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Assignment,必须先在加拿大工作,后被派去海外,一开始就在海外被加拿大公司雇佣是不行的(Jiang),   2、Temporary,必须是一份临时的工作,比如固定外派的期限,   3、Contact,必须和加拿大的雇主保持联系,并在指派结束后回到加拿大工作。 我现在是加拿大PR,居住时间一年左右,我现在在为加拿大公司工作,工作了接近两年。 很快我就要转到加拿大公司的海外分部工作了,重新跟分公司签了合同。我们合同中(不管是新的合同,还是原来的旧合同),都没有期限,我得职位是Permanent的。而且,我的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我之后会回加拿大。 请问,我这种情况,在加拿大外工作的时间,算PR或者入籍的时候的加拿大居住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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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目前在加拿大工作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根据IRPR 61(3)的规定,为了将海外工作的时间算作加拿大居住时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要求工作是作为雇佣或合同的条款的全职指派,并且是在加拿大工作后被派往海外的情况。此外,雇佣应该是临时性的,并保持与加拿大雇主的联系,在指派结束后回到加拿大工作。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虽然你在加拿大工作了一段时间,但目前的合同没有明确指明你会回到加拿大工作。因此,根据IRPR 61(3)的要求,你在加拿大外工作的时间可能不能算作加拿大居住时间。这意味着,当你申请入籍或其他需要计算加拿大居住时间的事务时,这段海外工作时间可能不会被算作加拿大居住时间。

然而,最终是否算作加拿大居住时间还是需要根据加拿大移民局的规定和相关法规来决定。建议你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或向移民局咨询,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他们能够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具体的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