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申请EE时common law的一些问题

我和我女友从2017年末就开始同居,期间换过几次公寓但是都是住在一起。22年二月因为工作原因我去了另一个省(我仍然在公寓的lease上),同年九月她结束了那边的lease然后也搬过来和我一起生活到现在。 我们从19年开始开通了一个银行共享的saving账户主要用来相互转房租, 然后从22年10月开始有了一张联名的信用卡并且一直在使用。我们之前公寓的lease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现在的lease(她22年9月搬来后的)上没有她的名字(但是她每月都通过银行共享账户给我转房租)。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还能按照common law来进行申请EE吗?我之前以为这样是算common law的,所以EE申请入池的时候填的是common law,但是昨天收到了邀请后仔细想了想又不太确定了。 另外我们EE申请入池的时候填写的是common law但是不跟随移民,这样移民管对common law的定义会不会宽松一些?如果移民管判定不是common law那我还能不能按照single申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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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你们可以通过常法(common law)的申请方式来申请EE。在加拿大,常法夫妻关系指的是未正式结婚但居住在一起并具备夫妻关系的情侣。您的情况中,您和您的女友从2017年末就开始同居,期间也共同承担租房合同,并且具备联名的信用卡和银行共享账户,这些都是常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您填写常法(common law)的选项是正确的。

当您的EE申请进入池子后,移民官员将会审核您的申请材料,包括您提供的常法夫妻关系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移民官员会根据您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来判断您的关系是否符合常法夫妻关系的标准。如果移民官员决定您的关系不符合常法夫妻的标准,他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将您的申请视为单身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可以按照常法夫妻关系来继续进行EE申请。请确保您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关系,以便顺利完成申请过程。如果您有更多的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或联系加拿大移民局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