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你和女朋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同居满足EE的要求。在EE申请过程中,对配偶的共同居住要求是十分严格的。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至少一年的联名账单、租房合同、共同财产证明等文件作为共同居住的证明。然而,由于你们在美国的共同居住期间没有提供这些文件,可能会对EE申请产生不利影响。
从目前情况来看,你们可以选择两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你可以选择等待一段时间,重新建立起在加拿大的共同居住状态。这意味着你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来证明你们在加拿大的共同居住,例如联名的账单、租房合同、共同购买的财产等。这样,在将来的EE申请中,你们会更有把握满足共同居住的要求。
另外一种选择是继续使用你女友的配偶工签进行EE申请。尽管你们在过去的12个月内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同居,但你女友拿到配偶工签的事实本身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你可以在申请材料中解释你们在美国同居的情况,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明文件来支持这一点。虽然这种情况下申请成功的机会可能相对较低,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综上所述,选择哪种途径取决于你们自己的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你们可以等待一段时间来满足共同居住的要求,重新建立起在加拿大的生活,那将是一个更稳妥的选择。如果你们希望尽快递交EE申请,你可以尝试解释并提供证明文件来支持你们在美国的共同居住情况。请注意,最终决策仍取决于移民官对你们申请的审查结果。建议你咨询专业移民律师以得到更准确和可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