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CC关于在中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解释,有点不太明白。
如下图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application/medical-police/police-certificates/how/china.html)
我觉得字面意思很清楚,需要两件:
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需公证)。
经过公证的翻译件。
也就是说,公证只是关于翻译这个行为,看译文是否准确等等,而不是公证原件里的中文内容是否事实。
这样理解对不对?
如果正确,那是不是在任何有公证资质的机构,比如加拿大境内的,都可以做这个公证,不需要一定在国内的公证处做?
我理解应该是这样,但是网页下面又有一段话:
这么看又必须在国内公证处公证这个翻译件。
有没有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分享一下?毕竟纸面上写的有时和实际操作不一样。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