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EE工作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EE中工作经验的问题: 我与目前工作的公司有签署Employment Agreement, 但是其中写明: 1. This Agreement shall continue for an indeterminate period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herein; 2. This Agreement of employment is on an on-call basis dependent on availability of work. 我的工作有时候一个月连续每天都干满30h,但有时候连着一个周没有安排工作。报税时候公司提供给我的是T4表,有交QPP和EIPP(我在魁北克)。请问我这个工作干够时间可以申请CEC吗? 我的工资两周一发,但有时候第一个周工作不满30h,但第二周要比30h多,这种情况是可以算60h还是按照实际小时+30h算呢?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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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工作似乎符合加拿大经验类移民(CEC)的要求。根据CEC的要求,你需要符合在加拿大的工作经验、语言能力和教育背景等条件。对于工作经验,你需要至少有一年的全职(或部分时间等效)加拿大工作经验。根据你描述的工作模式,尽管你没有每周都工作满30小时的保证,但你已经连续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且有收入证明(T4表)。因此,按照一般的标准,你的工作应该符合CEC的要求。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式,这需要参考你的雇佣合同和雇主的政策。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的工资周期是两周一次,但工作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如你所述,如果有一个工作周工作不满30小时,而第二个工作周超过30小时,通常会将这两个周期的工作时间相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被视为工作了60小时。然而,最准确的回答应该来自你的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他们会对公司的政策有更清楚的了解。

我建议你进一步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或咨询机构,他们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详细和准确的建议。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