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之前申请过三次签证,其中有两次您没有写明曾用名。对于您现在提交的EE申请,如果您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及您的曾用名,一般情况下您不需要主动补料。然而,根据加拿大移民局的规定,如果您在申请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曾用名),并且未将其列入申请表中,可能会引起移民局的疑虑。在考虑是否补料时,您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来评估情况:
1. 曾用名的使用时间:您提到您的曾用名使用在8岁前。一般来说,如果曾用名是在很久以前且使用频率较低,移民局可能不会过于关注。
2. 签证申请中是否涉及曾用名:您提到其中一次签证申请您已经提供了曾用名的信息,这是一个积极的举措,说明您有诚意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如果您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到曾用名,可能不会被视为故意隐瞒。
3. 个人情况的一致性:除了曾用名外,您的其他个人信息是否与您的申请文件保持一致,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护照等。如果您的个人信息在不同的申请文件中一致,那么移民局可能不会过分关注曾用名的问题。
如果您对自己的情况有任何疑虑,建议您咨询专业移民律师或咨询机构以获取具体的建议和指导。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回答,请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相关评估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