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主要受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影响,在这种体系下,法官的裁决和先前的判例有着很大的关联。而其他一些国家可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或混合法系,其特点是以法典或法典为主要来源,法官更多地依赖法律文本进行裁决。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发展和解释不仅受到法律文本的约束,还会考虑先前的判例以及适用于当代社会的最佳实践。这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说,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法律发展的方式、法律文本的作用以及法官在裁决中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