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系统在加拿大是通过英国殖民地时期引入的。在英国殖民地时代,加拿大采纳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包括common law。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拿大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仍保留了common law的核心原则。在加拿大,common law系统通过法官的判决和先例来发展,即案例法。每一次法院判决都成为了未来类似案件的指导,逐渐积累形成了丰富的案例法体系。common law系统的发展也受到了法学界和律师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和实践推动着common law的不断完善和演变。至今,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仍然以common law为主导,与民法体系并存,共同构成了加拿大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