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common law制度起源于英国法律体系。随着加拿大殖民地的建立,英国的common law体系也传入了加拿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拿大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仍然保留着common law的传统。在加拿大,除了魁北克省使用民法体系外,其他省份都采用common law。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是以先例法为主,司法裁判对于未明文规定的事项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同时,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包括加拿大宪法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等法律文件的规范。总的来说,加拿大的common law制度是在历史和现实的交织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加拿大作为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传统和独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