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common law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建立时期。随着欧洲殖民者的到来,英国法律体系被引入并成为加拿大法律的基础。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开始逐渐脱离英国司法体系的直接控制,成为自己独立的common law法律体系。
加拿大的common law法律体系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殖民地时期,英国法律被引入,并在法官和议会的司法活动中逐渐发展和适应当地需要。第二阶段是加拿大联邦成立后,加拿大的法律系统开始独立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自己的法院体系。第三阶段是20世纪以来,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适应社会变革和多元文化的需求。
在这个common law法律体系中,加拿大的法律源于先例法,依赖于案例法的解释和发展。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依据以前的类似案例,并将其应用到当前的案件中。这种法律发展的方式使得common law在逐渐形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同时也保持了灵活性。
总体来说,加拿大的common law法律体系是通过对英国法律的吸收与发展逐渐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适应了加拿大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它为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提供了稳定和连续性,并与法定法形成了双重体系,使得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