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common law与英国的common law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加拿大的common law并非完全照搬英国的法律体系,而是在加拿大自身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下发展起来的。虽然加拿大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加拿大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背景对common law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其次,加拿大采用的语法体系与英国有所不同。在英国,common law主要通过判例法发展,以法官的判决为主导,注重对先前判例的维持和发展。而在加拿大,common law侧重于照顾民主和宪政的原则,法官的判决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宪法法院的意义和权力更为重要。
另外,加拿大的common law在一些特殊领域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加拿大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特有的规定,以满足多元文化和多元语言的特点。加拿大的法律也着重保护少数族裔和原住民的权益,并在相关判决中有时会与英国的common law有所区别。
总的来说,加拿大的common law与英国的common law有一些不同之处。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其法律体系的发展、语法体系以及对多元文化的重视等方面。